车身广告发布合同书
合同编号:
广告客户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广告发布单位: 武汉蓝色快车广告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就乙方为甲方《 》之公交车身广告发布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共同遵守执行: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及甲方产品特点,物色符合条件的媒介发布《 》之
公交车身广告,其内容、形式、线路如下:(详见本合同第
一条合同附件
《 广告武汉车身线路表》) 。
广告内容 |
|
广告形式 |
公交车身广告 |
线路 |
车型 |
制作费
(元/台) |
发布费
(元/台/2月) |
发布期(月) |
数量
(台) |
合计:
14台:其中4台为双层全车身广告,10台为两侧广告。 |
584 |
双层车 |
13000 |
22000 |
2 |
2 |
607 |
双层车 |
13000 |
22000 |
2 |
2 |
704 |
空调车 |
0 |
8000 |
2 |
1 |
705 |
空调车 |
0 |
8000 |
2 |
1 |
207 |
空调车 |
0 |
8000 |
2 |
1 |
534 |
空调车 |
0 |
8000 |
2 |
1 |
561 |
空调车 |
0 |
8000 |
2 |
1 |
741 |
空调车 |
0 |
8000 |
2 |
1 |
720 |
空调车 |
0 |
8000 |
2 |
1 |
703 |
空调车 |
0 |
8000 |
2 |
1 |
710 |
空调车 |
0 |
8000 |
2 |
1 |
707 |
空调车 |
0 |
8000 |
2 |
1 |
合同实际金额:(大写) 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 |
合计:¥220,000元 |
2013年
7月
15日至2013年
9月
15日止。(时间波动一周左右)
本合同的总费用为人民币
贰拾贰万元整(RMB
220,000.00),此费用包括媒体投放费用、税款及其它等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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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期向乙方提供上述《》之公交车身广告发布所需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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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乙方所发布的本合同《》之公交车身广告享有所有权及长期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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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派专人协助乙方进行相关的工作和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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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对乙方发布本合同《》之公交车身广告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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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支付本合同费用给予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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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广告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社会伦理道德。乙方有权审查广告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伦理道德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应通知甲方作出修改。在甲方作出修改前,乙方有权拒绝或终止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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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甲方要求提供本合同《 》之公交车身广告发布方案给予甲方书面确认后方能实施,并按甲方要求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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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甲方确认的媒介投放计划跟进执行本合同《 》之公交车身广告的发布及维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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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为甲方发布的本合同《 》之公交车身广告的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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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负责甲方公交车身设计稿,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周内提供设计稿及颜色小样供甲方确认,方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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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上刊后,乙方应作出《广告上刊发布报告》,《广告上刊发布报告》包含:a)公交车自编号或车牌号;b)广告上刊照片;c)《广告上刊通知单》。d)甲方如需查车,乙方有义务陪同一次,验收合格后在此单上签字,表示广告制作、发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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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完成甲方本合同《 》之公交车身广告发布工作,广告正常发布期内,乙方负责甲方广告的维护,保证广告画面清晰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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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保管好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并不得挪作它用,使用完毕后,须将所有资料及物品退回给甲方或按甲方要求作出处理,若因保管责任造成甲方物品或资料损坏、损失及遗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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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甲方的商标或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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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获悉甲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和资料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能泄露、擅自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本条款在合同终止后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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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次费用共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RMB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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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交车身于成功发布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二次费用共计人民币玖万元整(RMB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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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尾款共计人民币叁万元整(RMB30,000)于乙方完成本合同《 》之公交车身广告发布并向甲方提交公交车身发布的总结及监测报告,经甲方全部验收合格后,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予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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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支付本合同费用的具体时间、方式为: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正规税务发票经核对无误后,于上述约定时间内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予乙方。如乙方未能及时提供发票,则甲方可将此款项暂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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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条款时,另一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保留向违约方索赔造成经济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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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乙方未严格履行本合同的义务造成本合同《 》之公交车身广告发布错误或推迟的或出现提前下画面的情况,则乙方须按本合同费用的10%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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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必须严格把关本合同《 》之公交车身广告的内容及表现形式均符合广告法及广告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包括甲方的所有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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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甲方提供的本合同《 》之公交车身广告内容及相关资料不真实或违法,或者未按本合同约定确认并支付广告费用,造成本合同《》之公交车身广告发布延迟或不能发布的,则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且甲方须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但甲方提前10天通知乙方修改广告内容或需延迟发布广告的情况则不在此范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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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广告车辆出现画面破损,乙方应于3个工作日内修复,并将修复情况于次日告之甲方。如三日内仍未修复,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需为该车身广告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拒付该车身剩余广告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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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交车媒体的特殊性,若因政府政策调整或交通管制或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造成车辆线路及营运时间调整、变更,乙方需提前15天以正式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同时为甲方提供相应的对等补偿广告。
1.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任何一方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约,则遇有不可抗力的
一方应即时将不可抗力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确认,不能履约方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2. 本合同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3.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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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武汉车身线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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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确认的其它相关资料。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武汉蓝色快车广告有限公司
地 址: 地 址:
武汉解放大道358号武汉广场公寓楼A座1502室
代表人: 代表人:兰欣
开户行: 开户行:华夏银行武汉解放支行(行号:215933)
帐 号:106111512010000563 帐 号: 8102-22458
电 话:0769-86311128 电 话:
13297919796 027-61155315
日 期: 日 期: